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 000 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 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 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