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关于正当防卫界限—党政司法.doc
案例分析:关于正当防卫界限 — 党政司法 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但进行正当防卫受到严格的限制,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根据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杨永忠,男,汉族,生于 1971 年 9 月 17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家住彝良县荞山乡官房村大炉社。 2007 年9 月 7 日因本案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1 日被逮捕。现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2007 年 8 月 31 日晚,仝庆贵在被告人杨永忠家称自己几年前被杨永忠、仝庆国殴打致伤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国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 2 万元钱了结此事,仝庆国听后便离开了杨永忠家 。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 2 时许,杨永忠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进到了杨永忠家屋里,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一棒打在仝庆贵的腿部,将仝庆贵打 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永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提出异议。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以公开审理查明:多年前,全忠银以 300元价卖了一匹病马给仝庆国,仝庆国转卖给了杨永忠,杨永忠将马医好后以 710 元的价格又出售给他人,仝庆贵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