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矿企业.doc
工矿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工矿企业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1.3.3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 反应迅速、协同应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 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 I 级)、重大(Ⅱ级)、较大( III级)、一般( IV 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2 重大事故 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3 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 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