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税的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农村税收体系—财经金融.doc
论农业税的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农村税收体系 — 财经金融 论农业税的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农村税收体系 (一)我国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 1958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 80 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 1994 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 40 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 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 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 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 收入。( 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 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 50 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 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