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所引出的法律问题.doc
“黑白合同”所引出的法律问题 ■核心提示:一份“黑合同”,一份“白合同”,法律面前,发包方与承包方究竟如何面对这两份合同带来的纠纷? [案情] 2004 年 3 月,原告东风公司与被告唐朝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唐朝公司将唐朝大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东风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总价款暂定人民币 1, 000 万元(其中人工费一揽子包干价 187 万元);上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事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于 04 年 4 月 9 日经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施工招投标备案 。该备案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 3, 900,380 元。 04 年 4 月 19 日,东风公司进场开始施工。 04 年 6 月 16 日,东风公司向唐朝公司出具报告称,目前工程已完成 80%,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整体施工进度已完成 80%,甲方(唐朝公司)应支付工程合同价的 15%,即为 28 万元”。 8 月 28 日,唐朝大酒店开张试营业。 9 月 3 日,东风公司向唐朝公司发出敦促函指出“本工程我方为包工不包料、施工材料全部由贵方自行采购”。 迄今,唐朝公司向东风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 187 万元。之后,东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唐朝公司支付东风公司合同工程欠款 2, 030, 3807 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适用。本案中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唐朝公司所主张的人工费为 1, 870,000 元的合同,一份是东风公司所主张的包工包料总价为 3, 900, 380 元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东风公司所主张的 3, 900, 380 元合同已由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故在通常情况下应以该份合同约定的 3, 900, 380 元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施工范围与双方当事人于 04 年 3 月所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相一致,并未按照备案合同施工,且唐朝公司支付款项的方式也与第一份合同相符,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