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款下的工程质量监督.doc
FIDIC 条款下的工程质量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多年来,我国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中,对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传统建设管理模式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实施工程监理制,就是工程管理模式的一大变革。 1985 年,交通部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开始了对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5 年开工建设的西三(西安 --三原)公路,则是我国首次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 FIDIC)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公路项目。上海的公路工程监理,始于 1990 年开工建设的两亭(亭枫、亭卫)和塘川公路,当时的监理方 式是由建设单位内部组建监理部,派出现场组常驻工地对工程进行管理。1993 年开工建设的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已实行施工监理招投标,通过招投标选择各驻地监理。 1996 年开工建设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是上海公路建设史上第一条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该项目全面使用了FIDIC 条款实行工程监理制。本文就 FIDIC 条款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对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实践作一回顾和探讨。 1 FIDIC 条款在公路建设中的运用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 FIDIC条款 ,就是指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它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 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它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因此逐步为我所接受并加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管 理模式的改革,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 一般来说,我国公路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常称之为“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在三个控制中,质量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 1、工程质量的低劣,会带来工期的延长(需要返工整修)和投资的追加。以路基工程为例,施工过程碾压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再来重新返工,进度和费用的损失都是极大的。 2、目前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主要是依据合同进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