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索赔的两种风险.doc
把握索赔的两种风险 施工索赔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施工企业的“第二利润源”。但索赔并非一帆风顺,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既包括实体风险,也有程序风险。 索赔实体风险 【案例】 2005 年 10 月 5 日,某施工企业与 A 公司签订《总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施工企业承接 A 公司大卖场的装饰安装工程,工期为 60 天,包工包料,施工企业应向 A 公司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形象进度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日报表等供 A 公司审核。同年 11 月,在完成了过半工程量后, A 公司通知施工企业暂停施工,等待复工通知。后双方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关于某大卖场总包工程终止施工的协议》约定:原签订的总包工程合同终止,已完成工程量在施工企业提供完整正确的资料后由 A 公司审核并付款。窝工时间自 2005 年 11月 15 日 2006 年 4 月 12 日,窝工损失另行协商。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并结清相关款项。双方未对窝工损失协商一致,施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 A 公司承担窝工损失 320 万元。施工企业提供了其自制的窝工期间支付的工人、管理人员工资明细及名单、自制的机械停机费清单、自制的项目部办公设备停工折旧损耗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脚手架和扣件租赁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受理后, A 公司委托我们代理其应诉,施工企业提出要求审价,我们表示坚决反对,理由是施工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原因在于施工企业在起诉前,其曾经 就窝工等损失提出两次索赔,一次索赔 500 多万元并附一套索赔证据材料,后来, A 公司认为索赔不实后,施工企业又一次提出索赔 400 多万元并附另一套索赔证据材料,而起诉时索赔数额为 320 万元,施工企业再次提供了一套索赔证据材料,三次索赔数额不同,三套索赔证据材料均不相同,显然,这三套证据材料均不具有真实性。后来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即认定施工企业起诉证据材料即索赔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判决仅支持了施工企业 20 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该案例中,施工企业索赔 320 万元,最终法院仅支持了 20 余万元,根本原因就在于索赔证据 在实体上的瑕疵,索赔证据材料的制作与收集不到位,甚至是虚假的证据材料。案例启示与分析如下: 证据之间应能够相互说明,切忌自相矛盾。“有理”才能提出索赔 ;“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