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未必是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2项解析.doc
沉默未必是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2 项解析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 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 案例 1997 年 4月 18 日,昆明市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乙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订立了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信用社的“农村信用社培训中心”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 1997 年 5 月 1 日,竣工日期为 1997 年 10 月 8 日,总日历工期为 160 天;合同总价款为 636.32 万元;建筑公司应在完工后十五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用社及时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但由于建筑公司未能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被延误至 2002 年 12 月方组织竣工验收。随后,由于培训中心消防安装工程在乙市消防支队组织的消防验收中不能通过验收等原因,信用社向建筑公司提出履行维修 义务的要求,但因返修方案等未能达成一致,信用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建筑公司则提出了结算工程价款,返还保修金的反诉请求。 庭审中查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期延误各自均负有一定责任,原因之一是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信用社对于工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了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后,由于设计图的施工图部分出图不及时,相当一部分的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