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BT“组合拳”.doc
打好 BT“组合拳” BT 作为集投融资、项目建设、政府特许经营与回购等行为于一体新兴建设模式,在我国正日益引起重视。中铁、中建、中交、中水、葛洲坝等中央建筑企业都在积极尝试。开展 BT 业务具有以下好处:其一是能够产生超额利润,传统承包项目的施工产值利润率约为 3%~ 5%,而 BT 项目产值利润率一般都在 15%以上 ;其二是通过错位经营,发挥整体优势,借助不对称竞争方式拓展承包施工市场 ;三是搭建合作平台,争取优惠政策,实现政企“双赢”格局。但也要看到,相对于传统的建筑承包方式,由于 BT 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 人包括政府机构、项目业主、项目公司、物资设备供应商、融资担保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相互间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产生巨大风险。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是保障。制度是行动的保证。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 BT 业务进行规范,导致操作的随意性较大,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所适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 BT 业务在我国的实施与推广。而且 BT 业务与国家明令禁止的带资承包有较大相似性,稍有不慎容易掉进带资承包的“陷阱”,也有些不法企业常常披着 BT 业务“外衣”进行带资承包的勾当。因此,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 BT 业务建设行为势在 必行 :一方面从政府监管层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对 BT 业务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确定、施工过程的监督、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竣工审计与验收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从源头上规范BT 模式运作 ;另一方面从企业管理层面,中央企业要尽快健全 BT 业务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 BT 项目的投资领域、决策程序、实施步骤以及风险预防措施,以便为 BT 业务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总的来说,我国 BT 业务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推广和发展还有赖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建筑企业也要围绕 BT 模式的法律属性,明确约定项目公司的业主地位, 避免为名为 BT 实为垫资的项目承担法律风险。 做好调查论证是前提。 BT 系由 BOT 演变而来,同样具有 BOT 项目的根本特征。因此 ,中央建筑企业在正式介入 BT 业务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的程序进行运作,切实加强前期调研与论证工作,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尤其要做好以下五大方面的审查与论证工作 :一是做好政府资信调查,真正摸清政府的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