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doc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核心提示: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本案例将为您详细解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5 年 4 月 6 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 215 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 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 14.1 和 14.2 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 35.2 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 5,000 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 2005 年 6 月 10 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 2006 年 1 月 10 日竣工。 2005 年 8 月 11 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 2005 年 8 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 天,中冠公 司盖章同意。 2006 年 6 月 26 日、 7 月 5 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 年 9 月 29 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 2006 年 9 月 30 日进行竣工验收。 2006 年 9 月 30 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 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1160000 元(每日 5000 元,自2006 年 1 月 16 日暂算至 2006 年 9 月 4 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 251400 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