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doc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一、合同阶段的造价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逐渐推广,施工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对确定工程造价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甲、乙双方一旦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发生争议或诉诸法律,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不同论据当中,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解释往往是第一位和决定性的。因此,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合同给以高度的重视,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细致地分析、论证。 1.明确施工范围、内容和界线。当在同一区域内有多个施工队伍同时施工时,工作内容往往发生交叉,而在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范围、 工程量划分的界线往往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有些施工队伍的施工范围或是超出或是未达到建设方要求的本意,容易引起甲乙双方以及相衔接的不同施工队伍间的争议,尤其是在日后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2.明确取费标准。有些合同,决算的取费标准未加明确。有些施工单位的资质较高,但出于增加自身在投标中竞争力的考虑,愿意接受较低的取费标准;而有些施工单位的资质较低,可一旦取得施工合同后,又想按照较高的费率取费。而不同的取费标准,所差的工程款数目是较大的。应该在最初的合同中明确,以免为以后的工程决算留下隐患。 3.甲方对材料价 格有限价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有些政府机构为了降低工程造价,经过市场调研,确定了一些建材的市场限价,并以行政机构文件的形式发文,规定决算时的建材价格按此找差。但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未加提及。在决算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以当初不知情、合同中也未约定为理由,对此提出异议。实际上如果将争议诉诸法律,地方的政府文件也未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解释权。这样的争议最好在合同阶段就给予避免。 4.要慎重对待合同中标注的工程暂定额。有些合同中虽然规定最终工程款的确定,由经过工程管理、审计部门审核后的决算为准。但还有一个工程的 暂定额,是以施工方提出的预算价为基准,并以此为依据给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为此,有些施工队伍往往有意高估 t 程款,有时在决算前,即使建设方只支付了施:亡方报出的工程款的 80%,但经决算审核,实际已经超出了其应得的工程款,给建设单位造成了被动,即多付了工程款,还对保证工程质量不利。而且在工程决算中,因为决算结果对施工方不利,施工单位可能不配合决算手续的履行,不能及时顺利完成工程决算,为以后留下了隐患。如果以后发生资料丢失,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