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拖延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从一拖欠工程款纠纷谈起.doc
工期拖延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 —— 从一拖欠工程款纠纷谈起 案情简介 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9 日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金工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至 2004年 12 月 10 日该工程通过了质量验收。根据金工公司的结算报告,工程价款为233万元,而工程公司仅支付了 132万元,扣除保证金,尚有 96万元未付。 而工程公司辩称,金工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未按期结束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延期一天即执行罚款 2 万元,金工公司延误工期 72 天,故请求判令金工公司给付延误工期罚 款 1440000 元。金工公司针对工程公司的反诉辩称,金工公司没有延误工期的行为,其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施工的,其间有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返工的现象,但不能因此认定其违约。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金工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工期拖延问题,根据原工程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监理日记、工程例会纪要、原工程公司来往函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工程例会纪要的记载和双方来往的信函确定的实际施工工期,金工公司在钢结构工程 中延误工期共计 8 天。在园艺工程节点中,金工公司共计施工了 21 天,结合有关证据,金工公司延误工期 14 天,工程延期违约金 440000元。两款项容抵扣后,工程公司应给付金工公司工程款 526363 元。 律师分析 工程延期的确定。本案中,工程延期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工程公司认为金工公司延期 72 天,而金工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延期。对于工程延期的计算,本律师认为,首先是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确定施工工期,再根据会议纪要、开工通知、工程签证、施工监理日记、工程来往信函等来确认工期是否延期。具体到本案,施工合同 已经约定了明确的工期节点,法院又根据被告提供的来往信函,确认了工期延长的事实,又根据监理日记和工程例会纪要,确认了工期延长的具体时间,可以说对工期作了比较客观的认定。 工程延期的责任认定。对于工程延期的责任问题,按照一般的工程延期的原因分析,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有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准备工作完成不足、业主未按期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业主未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