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DAB方式面面观.doc
国际工程合同 DAB 方式面面观 争议解决方式是以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纠纷或争议、恢复社会平衡和秩序的活动和过程,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一直是法律界、工程界和经济界人士讨论的热门话题。 FIDIC 国际工程合同 DAB(DisputeAdjudicationBoard)争议解决方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领域的“一颗璀璨明星”,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一、 DAB—— 新型争议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根植于社会的实践。对于国际工程合同来讲,它具有程序复杂、履约时间长、管理难度大、合同当事人多等特点,涉及大量的技术、法律和商务问题, 使得争议的解决十分棘手。这些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而且会使合同当事人矛盾激化。为此,国际工程界和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长期不懈地探索,除了传统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外,目前在工程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方式 —— DAB 方式。 DAB 方式来源于FIDIC 国际工程合同。 FIDIC 合同自 1955 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改。尤其在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方 面 发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 先 后 经 过 工 程 师 决 定 、DRB(DisputeReviewBoard)建议和 DAB裁决等阶段,最终产生 了目前的 DAB方式。FIDIC 合同 1999 年版对 DAB 方式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一 )DAB 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DAB 方式由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在投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 28 日前,联合任命一个 DAB,三方签订争议裁决协议书。 DAB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组成,如果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行协议应由三名人员组成。双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被任命为 DAB 主席。 DAB 成员不论是一人或三人,每个成员都必须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每位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 其行为公正。 DAB 成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DAB 成立后,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单独终止任命,除非双方具有协议或者 DAB 任期届满。 (二 )提交争议 提交 DAB 前,争议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争议通知或索赔报告并附所有证据与资料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 42 日内做出决定,争议任何一方若不满意决定,可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