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doc
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 年 3 月, A 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 B 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 12188221 元,安装工程 3969817 元,合计 16158038 元。 B 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 A 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 1250 万元。 A 公司与 B 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 B 公 司以 1250 万元承包 A 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 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 A 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 A 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 2001 年 12 月 4 日,B 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A 公司补偿工程价款 2567575 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 公司起诉要求 A 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 2567575 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 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 B 公司与 A 公司于 2001年 4 月 25 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 1250 元条款, A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B 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 2567575 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 B 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 者双方的利益受损。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