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doc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就是要控制合同价。工程合同价的突破,主要在于变更工程,但是,每个工程项目,或多或少有变更工程发生,因此,控制合同价必须首先控制变更工程。 1、工程变更概念 FIDIC 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个性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为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 改变; (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 ( 5)为使工程竣工而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改造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 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 (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进行永久工程所 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 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 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