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 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 (经委 )。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 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