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理解和运用.doc
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理解和运用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过程当中,索赔是重要一环。合同双方均享有索赔的权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业主同样也可以就此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应权衡利弊,慎重行事。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业主的反应通常会相当敏感和激烈。对于这种额外的支付,业主的自我保护是正常的。而这种心理一定会影响到业主对索赔的决策,承包商索赔项下的补偿往往会被业主的反索赔所抵消和扣减。有时反索赔的理由也许并不充分,但仍可降低索赔的效果,同样导致承包商处于被动的地位。 此外,大量地提交索赔文件,要求经济补偿或延长工期,将使该承包商有可能进入业主的黑名单中,业主会在其内部指引中把这些承包商列为重点对象,甚至会对其做出不利的报告。在以后的投标项目中,以往的索赔记录将难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他 的业主会多加防范,可能使承包商丧失很多的机会。因此,是否提出索赔要求,提出怎样的索赔要求,应该是每个承包商都应该仔细考虑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索赔有难度,有风险,承包商就不敢索赔,不该索赔。相反地,承包商应该根据合同条款,抓住每个索赔的良机,通过交涉或谈判,维护自身的权益,取得合理的补偿,井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赔偿金额。同时,更应该想方设法地主动创造索赔的条件和机会。例如:承包商可以在签约后,利用 FlDIC通用条款的第 42 款把施工中的通用的机械设备先期运抵现场,从而避免因施工准备期过长或开工迟缓而受到业 主的责难,同时再通过第 14 款的进度计划安排,抓住业主在工地移交手续上出现的问题而索取额外的费用并延长工期。原则上认为项目签约后,承包商的责任只是负责工程的实施,但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进行工作的场地,即有义务要做出第 42 款所述的工地移交。承包商时常会寻找机会,要求在业主尚未获得施工现场场地的场所开工,从而创造索赔及延长工期的可能,并作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当然承包商也应考虑这种安排的逻辑合理性是否存在;承包商没有借助引据仲裁条款而索赔成功的案例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因此,承包商对仲裁时将会引用到的举证依据要特别重视。 有时咨询工程师或业主拒绝承包商呈报索赔的理由,并非是要求与事实不符,而是索赔的程序不对。 FIDIC 合同条款第 53 款对索赔的过程做了说明,承包商可以参照其步骤按部就班地开展与索赔相关的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在索赔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