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doc
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招投标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目前处于双重转型的历史阶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社会大变革、体制大转换的转型期,改革的渐进性和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制度真空以及监督监管缺失等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体现在政府与市场边界没有厘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法治规则、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多头立法、条块分割,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效力。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文件,分别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由于各自角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甚至发生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问题,部分部委和地方的招标投标文件与上位法《招投标法》相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现行涉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外,还有《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主体,并调整着不同的事项,共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而实际情况是各方缺乏协调配合,致使执行不到位。 法律法规文件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 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 招标时间缺乏弹性。《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由于这条规定弹性空间小,没有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性,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会出现小项目招标时间太长的问题。 “成本价”概念模糊。《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低于成本”中的这个“成本”由谁来确定并没有明确,“成本”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