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代建项目上个“保险”.doc
为代建项目上个‚保险‛ 全社会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了‚代建制‛就能够避免工程建设本身具有的各种风险。相反,由于‚代建制‛打破了传统的建设模式格局,使原有投资者、使用者、建设者所要面对的风险和责任发生了变化,也就由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思索。在前不久召开的我国首届‚代建制‛理论与实践高峰论坛上,许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副院长杨桦指出,以往不采用‚代建制‛的情况下,从政府和使用单位 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来自4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现象严重,达不到项目预期目标的风险;二是建设管理班子无专业管理经验、技术力量不足,造成项目质量差的技术管理风险;三是使用单位‚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不利于互相制约、遏止腐败的社会风险;四是任何工程项目都存在的不可抗力破坏的自然风险。而由于‚代建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实现了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这部分风险也就得到降低或者转移给了代建单位,政府和使用单位新增的则是选择代建单位的风险和监管代建单位的风险。 这些新增的风险可以通过完善法对代建单位来说,风险的内容则颇为复杂。一方面,代建单位不仅要全面完成以往建设单位所要承担的全部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且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以及安全责任,同样存在技术管理风险,不可抗力破坏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国内工程建设行业现状下,代建单位还要面对来自使用单位定位不明确对管理的干扰风险,工程条件变化的工期延期风险,出现损失后的财务赔偿风险等。特别是一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使代建单位 往往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建设资金不到位、财务支付权无法控制等诸多问题。这些风险对代建单位的影响都很大,是许多工程建设企业认为风险同收益不匹配,不愿承担代建业务的主要原因。‚由此我认为,代建单位风险转移问题是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不利于代建制的顺利推行‛ 在对‚代建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之后,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钟民提出,要有效控制‚代建制‛的风险,必须建立较为严谨的风险约束机制。主要就体现在对代建人责任赔偿 的规定和履约保函的要求上。其大致分为3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主要涉及代建合同的赔偿责任,如果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约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