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doc
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什么样的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 案情介绍 2004年 1 月,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吉斯达公司”)向四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招标邀请,四家公司同月向吉斯达公司发作出投标。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评标, 1 月 29日评议得出结论为:四家公司中的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评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 2 月 9 日,吉斯达公司却向这四家企业之外的另一家施工单位中国第 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于 2 月 15 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 A、 B、 C、D、 E 馆及附属设施;合同价款暂定为 3000 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 10%,计 300 万元,等等。 2 月27 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 300 万元的工程款,冶金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双方确定该合同关系时,吉斯达公司并未办理该项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 3 月 18 日吉斯达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月 2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 11 月取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通知, 12 月 13 日取得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由于上述证照手续是在2004 年底前才办妥,故双方约定的“ D、 E 馆 2004 年 5 月底完工,地面 6 月 10日前完成。完工后 45 天内竣工。 A、 B、 C 馆在 D、 E 馆完工前陆续开工”的合同条款并未能够履行。 2004 年 11 月 19 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全部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 2001 年定额已停止执行,这样按原合 同已无法执行。鉴此,通知贵公司从 2004 年 7 月 30日起正式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履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际损失我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赔付。变更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通知发出后,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