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厂房被烧谁买单.doc
在建厂房被烧谁买单 ■违章作业起大火,大火烧毁新厂房; ■责任认定有争议,诉诸法律四被告; ■法院判决已生效,且看律师怎评析。 基本案情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海口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原告 被告在下文使用简称)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并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海口新华作为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广东万得圆作为建设单位;南昌滕玉作为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均未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海口新华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广东万得圆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负有间接责任。广州天架作为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 4724704 元。 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广州天架三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经营损失、处理火灾的费用和投资利息损失,要求广州城乡监理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广州天架分别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13359309 元(法院认定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为 6920700 元,经营损失为 6339609元)的 70%、 10%、 10%;被告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广州天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广州城乡监理对被告广州天架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共计 209803 元,原告负担 20980.3元 ,新华公司负担 146862.1元,滕玉公司负担 20980.3元 ,天架公司负担 20980.3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