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捡金案中得到的思法启示—法律法规.doc
从捡金案中得到的思法启示 — 法律法规 媒体和网民关注已久的“捡金案”尘埃落定。媒体报道,检察机关于本月 25 日认定深圳机场女工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同时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由于案中 300 万金饰的失主表示“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梁丽不会被追究罪责,对她的人身自由构成威胁的司法因素已经化解。她自由了。 如果检察院以及继后而断的法院认定梁丽构成盗窃罪,由于“被盗数额”巨大,她将面对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制裁。从重刑转向彻底自由,这位女工在法律的道路上走了玄而又玄的一遭,不幸而又大幸,惊心动魄却大慰平生。 一些网友为此感到庆幸,并将检方此认定视为“全国网民关注”的结果,这说法有些道理。有围观者和没有围观者大不一样。“全国人民都在看”!如此,相关机构处理起案子来,比舆论不曾关注过的事件自然会慎重得多,最终司法或行政表现或能“专业化”一点。 女工梁丽是有过错的。分析案情,我看她也一度曾有“非法占有”的 愿望。我说检察院对此案的最终认定达到了专业化,主要的依据是他们最终排除了梁丽的盗窃罪性质,或者说是由于“盗窃证据不足”而抵制了警方的主张。 毕竟可以据事实断定:梁丽事前并不知道纸箱里装的是贵重首饰;捡金行为发生时纸箱主人的确不在现场;依据外包装和放置位置,常人均无法做出是否丢弃物、是否贵重物的判断;梁丽在事后也没有“拒不交出”。以上理由被充分重视、被据实引用,就是“专业能力”与“专业态度”的表现。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宝安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补充 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警方似乎“锲而不舍”,检方可谓不改初衷。各有各的“专业坚持”而不是服从来自高处的专业外指令或暗示,未必不是一种好现象。 刑法理论中有个“责任主义”,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论同情梁丽的网民知不知道这个“理论基础”,他们的主张乃至“情绪”倒是真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没什么奇怪,正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正当的法理、法律,不外乎人权与“公共人情”。 司法 、行政达到专业化,并不是很高的要求。但在不透明、无关注的情况下,这一要求就成了奢望。“公共人情”无法宣泄、表达,任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