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的汇报—工作汇报.doc
关于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的汇报 —工作汇报 局领导: 市区房屋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自 2004 年正式启动,经过 4 年的不断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维修资金收缴力度不断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等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我市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仍依据 2004 年 3 月制定出台的《 实施意见》执行。由市房管处作为维修资金代管部门,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于市区银行维修资金专户,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购买住房的按购房款的 3%的比例,购买商业用房的按购房款的 2%的比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在缴纳购房款时一并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定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维修费用按受益面积应分配维修基金的比 例分摊。 至今年 2 月底,我市市区共有 75 个项目缴纳了维修资金,共收缴维修资金 1.36亿元,其中: 2004 年收缴 375.72 万元, 2005 年收缴 2160.81 万元, 2006 年收缴3312.02 万元, 2007 年收缴 6693.81 万元, 2008 年 1-2 月份收缴 1055.65 万元。利息收入 127.8 万元。项王小区玉兰园和马陵小区城东、北关园区按照规定程序共使用六次,支出 33.86 万元。累计结余 1.37 万元。 二、存在问题: 1、部分老小区的维修资金补缴工作比较困难,如府苑小区,市政府在 2004 年就下发过补缴文件,但 至今仍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业主缴纳了维修资金,给今后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操作工作带来潜在难度。 2、维修资金管理岗位设置不符合规范。目前,市区维修资金的收缴和记帐工作均由我处市场科刘月亮同志一人兼任,不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三、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要求 2007 年 12 月 4 日,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 1 月 22 日,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转发 的通知》。我处根据国家及省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拟定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按照新的标准,从 2008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