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章制度.doc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 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 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 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