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规章制度.doc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修订稿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 嘉奖 第三条 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 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 ) 书面奖励; (二 ) 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 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 罚则 第五条 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 代签名 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 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误导客户 (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 (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 各种行为之一发生的,记过一次;因上述言行造成客户与公司纠纷,造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