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的通知—公告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的通知 — 公告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和《赤峰市委关于修订〈赤峰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及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决定对全县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 党委书记、乡镇长,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拟任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县委全委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县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但在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提名人选前,应当征求县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二、县委主管、市各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的副部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残联的领导班子成员,县人民法院 (包括高配的执行局长 )、人民检察院 (包括高配的反贪局长 )、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县司法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的局长、副局 长,按干部推荐、酝酿程序,考察后,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人选,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职程序。 各乡镇、县直党政群机关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任免意见,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职程序。 三、县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正、副科级实职对待的党委 (系统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 (系统工会 )主席,由县委组织部考察提出建议人选,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职程序。其他非正、副科级实职的基层党组织、工会组织成员由所 在部门 (单位 )党组 (党委 )提出建议人选,分别由县直属机关工委、县总工会考察并研究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职程序。 四、县纪委派驻各委办局的纪检组组长,县直各部门 (单位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各乡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县委组织部与县纪委提名并组织考察,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提出任免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