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公告通知—公告通知.doc
关于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公告通知 — 公告通知 各市商务局、党委宣传部、物价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守法诚信意识,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工作大局,根据商务部等 14 部门《关于开展 2009 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决定,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继续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请根据本部门、本地实际,结合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 、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经营者和公众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主题 拓展市场,促进消费;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三、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我区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广电、食品药品监 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委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四、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自治区商务厅、党委宣传部、物价局、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海关、贸促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消委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 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 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委会,要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