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规章制度.doc
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 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共有 13 条,其中 12 条涉及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政府采购中一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涉及最多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导致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责任产生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从而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