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法的思考—法律法规.doc
关于中国民法的思考 — 法律法规 人文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它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和人生意义的追求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基本动因。这一精神始终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关心人、尊重人和发展人。人类自 20世纪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崭新的表现形式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人格权保护的强化 人格权制度是对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自 20 世纪以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民法日益面临着如何强化对人格权保护问题。首先 ,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的新的课题 ,如对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 ,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对环境权的保护等。其次 ,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有关信用、商誉、姓名的许可使用以及名称转让、形象设计权的产生等都是民法在人格权制度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最后 ,随着法治的进步以及对于公民的人格保护的扩张 ,出现了许多各种新的人格利 益。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等都需要在民法的人格权制度中有所反映。 21 世纪是人更加自由、全面发展的世纪 ,是人的创造性能更大发挥的世纪 ,是人的价值更好实现的世纪。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完善 ,民法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对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以及对人的充分关怀 ,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途径。因为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的不受侵犯 ,也保障了个人身体与精神活动的权利 ,而人的尊严 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是最高的法益 ,被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在现代民法中 ,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 ,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民法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 ,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 ,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 ,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交往 ,对维护个人的尊严、培育个人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而闪现出更加耀眼的人文精神的光芒。 二、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自 20 世纪以来 ,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 ,社会组织空前复杂 庞大 ,垄断加剧 ,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 ,公用事业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