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范—法律法规.doc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范 — 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刑法》第 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就具备了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如果再同时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相较同样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全案情节较轻,更易接近情节轻微的条件。为更利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相继出台的两《解释》对较为普遍的情节轻微,可以予以免刑的情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免刑是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基础的。 从实际应用看,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以教育、感化和挽救偏差少年为主要目标,其出发点在于充分实现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但是,“少年司法权毕竟是一种国家权力,运作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给少年贴标签的过程”。刑罚的适用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很长时间内无法摆脱罪犯、被判刑者的阴影,一定程度上反而形成了不利于其悔过自新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目前社会上的各学校、单位、企业普遍存在被判刑者予以开除的做法,这样法院的判决反而成为“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失足,最终被排斥在社会之外”这一社会问题的始作俑者,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即便是法 院愿意与社会单位进行沟通,但这种显得有些强人所难的努力也作用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免刑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其他刑罚对未成年罪犯造成的心理伤害,具有更强的心理疏导作用,在防止青少年产生对立情绪,方便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方面,免刑具有其他刑罚无可企及的效果。 这样具有法律和实践基础的量刑方式为什么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呢?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在审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从外部客观原因看,由于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或情节较轻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尺度难以把握,为确保稳妥起见和避免侦查成本的浪费,对触犯刑律而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移送起诉;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则对不起诉的案件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全年一般只有四到五件。这样,大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是通过公、检关卡,到达审判阶段。大部分法院都希望保持与公安、检察机关良好的合作关系,即使适用免处或不认为是犯罪是合法的,但在公安、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看来,却是案件办理质量欠缺。因此,审判机关宁愿适用比较稳妥的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刑罚,而尽量将免处等处理方法排除在外。 2、从内部主观原 因看,一方面由于一部分社会背景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