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心得体会—心得体会.doc
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试行 )》 (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党委 (党组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 (人事 )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突出了对主要领导用人权的制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前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 一、规范事前报告是加强事前把关、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 制定出台一项制度,都有现实的需要和探索实践的基础。近年来,为加强选人用人的事前监督、上级监督,各级党委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总的来看,原则性要求比较多,对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缺乏系统的、具体的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立足于解决好“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和“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在总结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事先报告的12 种事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进行了科学系统详细的规范,强化了组织 (人事 )部门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事前把关、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加强选人用人源头监督,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利于规范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行为,对推进从源头治理用人违规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监督机制使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更加有力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监督机制,有效地强化了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使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更加有力。 报告主体更加明确。组织 (人事 )部门是实施《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责任主体,具体要履行好“三项职责”:一 是负责同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有关事项的报告,二是负责下一级组织 (人事 )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核,三是本级党委 (党组 )讨论研究干部任用时如实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同时,《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还对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审核、批复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由谁报告、向谁报告的问题。 报告内容更加具体。《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分别规定了 5 种需要批复和 7 种需要征求意见的情形。比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