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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湖北省沔×县杨林×缝纫机厂侵犯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的评析

人气 1605 | 发布时间:2018-10-22 13:39:44

关于湖北省沔×县杨林×缝纫机

厂侵犯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
 

      湖北省沔×县杨林×缝纫机厂擅自使用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经协商湖北省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此案。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名牌产品信誉,沔×县杨林×缝纫机厂擅自使用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畅销自己的产品,进行欺骗群众,以其牟利,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沔×县杨林×缝纫机厂使用“牡丹”牌商标,责其停止生产,所查封牡丹牌贴花予以全部销毁,并公开在《人民日报》上检讨其错误,以挽回影响。

 

天津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年1月9日             

[评析]

  这份《决定》,连标题和落款总共不到300字,却写得语无伦次,甚至句句有毛病。它不仅反映了某一级国家机关的公文水平,而且由于见诸报端,不能不使人深感遗憾。下面,逐句作以分析。

(一)标题

  主要是句子成分搭配不当。说“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说“擅自使用……商标”均可,而说“侵犯……商标”则不通。另外,文字排列不当,“缝纫机厂”不应拆开分作两行。

(二)正文

  1、“……×县杨林×缝纫机厂侵犯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的句子,全文共出现三次,而且重复得毫无道理。

  2、“经协商……查无此案”。此句的毛病是:

 (1)用词不准确。一是“协同”,使主办和协办单位颠倒,天津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则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查处”包括检查和处理,而实际只能由双方共同检查(或由一方协助另一方),而不可能由双方共同处理。

 (2)语意不完整。“经……查处此案”仅是个介词词组,其后不应使用句号;尤其是和下句没有语法联系,则不只是标点符号的错用。此句可改为:“我们在……协助下对……一案进行了检查”。

  3、“为了保护……,维护……”也是个介词词组,却接着说杨林××缝纫机厂如何如何,而后才说根据什么规定如何处理。这样,就把表示目的和根据的句子拆散开来,造成了层次混乱,表意不明。

  4、“进行欺骗群众”属于述宾词组搭配不当。“欺骗群众”也是个述宾词组,就足够了,可将“进行”去掉。“违反了商标法”,“违反”应改为“违犯”,“商标法”应加书名号。

5、“根据……规定:对……使用‘牡丹’牌商标,责其停止生产;所查封……全部销毁,并公开……检讨其错误……”这句话的毛病更大:

 (1)前后两个分句均不通。

 (2)“规定”之后不应使用冒号,因冒号后面不是《商标法》条款内容。

“牡丹”二字用的引号也可删去。

 

[改稿]

天津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湖北省沔×县杨林×缝纫机厂侵犯

天津缝纫机厂商标专用权一案的处理决定


    近日,我局在湖北省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对湖北省沔×县缝纫机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了检查。该厂擅自使用天津缝纫机厂牡丹牌注册商标,销售自己产品,欺骗群众,牟取利润,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决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公开在《人民日报》上检讨错误:对所查封的牡丹牌贴花,予以全部销毁。


天津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年1月9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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