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外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doc
南昌市外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南昌市外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编号 甲方: 单位负责人: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家庭住址(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外出地址(流入地) 联系电话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 一、甲方工作职责 1、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并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对外出育龄人口开展经常性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卫生科普知识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把流动人口的优质服务纳入其内;依法为外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档案。 3、指导外出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外出育龄人口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5、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外出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接受相关教育的权利。 2、依法享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及获得生 殖保健服务权利。 3、依照现行政策法规获得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4、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不得计划外怀孕、生育。 2、乙方外出前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流入地 30日之内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 3、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检查次数、时间要求,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环检、孕检,并将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寄回户籍地;如避孕失败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户籍地乡(镇 )、街办计生部门收到流动人口寄回有效证明后,不得强行要求其本人返乡环孕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或押金。 4、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再续订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严重违反现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本季度末之前及时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存档;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要接受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及县( 区)人口计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