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gf- 97- 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 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 关资料)。 (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 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3)临时 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 后进入施工场地。 1. 4 有关工期的词语 (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 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6 其它词语 (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 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 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报价书; ( 4)专用合同条款;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条款; ( 7)图纸; (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 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 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 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 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 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 27. 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 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 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 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 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 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 33、 35 条和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 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 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 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 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 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 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 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 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 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 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 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 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 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 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 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 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 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 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 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 14 完 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 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 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 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 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 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 2 总 ( f2- f1) s 式中 r—— 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 合同价格; c—— 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 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 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 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 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 6 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 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4份),并附有第 31. 2 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 3)按第 32. 2 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 4)根据第 37 条和 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 金额; (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 6)扣除按第 32 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 7)扣除按第 34 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其它金额。 33. 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33. 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 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 4 支付时间 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3. 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 31. 5 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 第 33. 1 款第( 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 14 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 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 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 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 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42 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 33. 4 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方。 36.最终结清 36. 1 最终付款申请单 (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 53. 3 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 2 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 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 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 2)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 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42 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42 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 33. 4 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 44. 1 款规定提交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 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 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 p0( a+ ∑ bn————— 1) fon 式中 △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按第 33. 2 款、 35. 2 款和 336. 3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 39 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 与第 33. 2 款、 35. 2 款和 36. 3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 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 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 39. 1 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 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 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 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 37. 1 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 20. 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 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 28 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37 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 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 2)第 39. 1 款( 1)项范围 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 2 变更的处理原则 (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17. 2 和第 20. 2 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 2)变更需要调整 8 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 28 天内邀请双方全 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28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监理单位。 ( 5)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