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学习培训办法—教育教学.doc
员工学习培训办法 — 教育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职工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体职工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习培训须从工作出发,以提高员工自身业务素质和有益于公司利益及企业形象为目标。 第四条 学习培训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本职工作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学习培训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学习培训范围: 1、 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学习培训。 2、岗前和转岗时为取得上岗资格进行的学习培训。 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的在岗业务培训。 4、职工进入成人高校、夜大、电大接受学历教育。 5、职工为取得职称评定资格而进行的职称学习。 6、经公司批准或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习培训方式: 1、短期或中、长期的脱产学习。 2、公司组织进行的在岗培训,举办业务知识讲座、观看学习培训影像资料或对相关工作项目进行考察等。 3、职工业余时间经公司批准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学习培训计划及学历认定 第七条 学习培训计划: 1、经理部每年年初根据 公司发展需要、业务部门需求及计划财务部提供的全年培训费用预算,汇总编制公司当年培训教育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2、各部门临时性的学习培训事先须经公司批准,报经理部备案。 第八条 学习培训审批: 1、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相关岗位人员参加培训。选派人员培训回来后,不得自行要求调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2、员工可自行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所在岗位有关的培训教育,但不得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如需占用工作时间,需填写《学习培训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 第九条 专业技 术等级及学历认定: 1、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指定国家承认的教育培训机构为职工进行各类专业技术学习及学历教育机构,并承认其专业技术等级及学历资格。 2、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技术学习及学历教育,公司经调查核实后承认其专业技术等级或学历资格。 第四章 学习培训费用报销及工资待遇 第十条 本岗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学历证书经过认定,并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或任职程序进行聘用的,根据公司工资制度调整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凡由公司安排学习并同意报销费用的,培训合格者报销全部培训费用;不合格者,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职工为取得行业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因个人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因本人过失需要进行的转岗培训,由本人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报销手续:培训、教育结束并取得结业或毕业证书后,须填写《学费报销汇总审批单》并附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证明、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书、报销票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 30 天内到计财部报销。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需跨越自然年度的,每年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学年学习结束后,经理部审核学习成绩册合格者,可报 销当年学费。学习培训结束后,因本人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学费一律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本费、实习费、资料费及公司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非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报销学习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计财部根据当年预算酌定报销比例。 第五章 学习培训条件及费用补偿 第十七条 凡公司出资或脱产培训进修的职工,须在合同中约定在本公司的服务期限: 1、连续或累计脱产培训 3个月以上不足 1年的,或费用在 2万元(含)以内,服务期 2年。 2、连续或累计脱产培训 1年以上不足 2年的,或费用在 2-4万元(含),服务期 4年。 3、连续或累计脱产培训 2年以上、不足 3年的,或费用在 4-6万元(含),服务期 6年。 4、连续或累计脱产培训 3年以上的,或费用在 6万元以上,服务期10年。 上述服务期中不含脱产培训期限,服务期从脱产培训结束回到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未满又进行下一次培训的,从下一次培训期结束时开始计算第二个服务期,两个服务期累加计算,并在合同中重新约定。(脱产培训开始前签订培训协议同时根据服务期限变更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在约定的 服务期限内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不胜任工作或因职工本人过失被公司辞退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费用。 第十九条 补偿费用计算公式: 补偿费用 =学费×报销比例×( 1-已服务期限 / 规定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计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