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doc
仲裁协议书 甲方:×××××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 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 ×× ××局××公司。 住所: ×× 市 ×× 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 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 1994年 3月 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 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 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 月 × 日签订于××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