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的有效控制.doc
浅议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的有效控制 摘 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效控制的重点在于对项目承发包模式的选择以及招投标实施环节。本文提出了适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的承发包新模式 ,即全过程代理模式 ,同时针对招投标实施阶段提出了若干建议 ,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的实现。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管理 ;全过程代理包发 引言 承发包管理是政府投资项目有效控制的重中之重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在基本建设上的投资逐年加大。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 ,专业性和综合性非常强 ,政府工程能否顺利完成 ,发挥预期的投资效益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 加入 WTO 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承发包方式 1.1 WTO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影响 中国加入 WTO 后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将会发生很大的改变 ,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 ,如城市市政大配套、城市公建、高速公路、电厂、水厂、隧道等。因为当前在工业发达国家 ,政府直接投 资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有损于政府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因此 ,为了有效地利用政府资金 ,政府投资的项目将会越来越少。政府将鼓励、开放私人资本参与那些影响公众安全和公共福利的项目。 1.2 政府投资项目发包相应对策。 研究、探索和发展 PFI 模式在基础设施项目上的应用。 PFI 模式将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建设项目开发的重要方式。 对于私有资金参与的公共工程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 ,严格要求项目发包时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在国际性的工程招标过程中 ,对于在我国境内有从事公共工程良好记录的承包商在 评标时给予一定的加分政策。 为了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 ,对于政府建设的项目 ,政府具体的管理职能将完全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 ,项目的招标、评标、决标等一系列过程将完全按照市场来实现。 2 全过程代理的发包模式控制 2.1 全过程代理的发包模式的基本思想 全方位全过程代理的承发包模式的基本思想 ,是在项目总发包模式的基础上 ,引入项目管理 PM 法 ,对项目总承包模式进行修正。 PM 模式的本质是向业主提供咨询管理 ,PM 不是承包商 ,既不参与设计 ,也不参与施工 ,往往由咨询公司来承担。 2.2 全过程代理 的承发包模式的主要工作 根据投标时的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合理确定分包合同结构 ,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投标时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保证项目各阶段按计划顺利实施。在项目各阶段正确编制预算 ,并进行不断调整优化 ,保证项目总投资限额要求。负责设计招标的组织实施 ,使设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施工、减少项目投资。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直至签约 ,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在施工阶段 ,管理协调各分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确保高质量地完成。 2.3 全过程代理的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它尽可能减轻业主的工作量 ,减少对业主管理能力 的要求。 它使设计与施工有机融合 ,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减少设计变更、降低施工成本 ;合同管理简单 ;管理协调工作量小。 承包范围更大 ,增加了项目前期工作这一大块内容 ,而且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目标控制尤其重要。 承包形式不是一次包死 ,而是化整为零 ,由全过程代理承包商招标一部分、确定一部分。 3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的招投标实施控制 3.1 我国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存在一个非常独特的招标管理机构 ,所有政府项目的招标都必须经过其批准。 我国目前尚缺乏标准、规范的系列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依据 ,又是施工合同内容的一种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各项条款的合法、合理对防止招标文件编写的随意性 ,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应编制颁布一个统一的标准系列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准备工作 ,应该由一个业主组织的招标小组来实施 ,而我国通常是委托第三方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来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准备工作 ,缺少业主的主动参与和控制。 缺少政府信赖的政府工程承包商清单 ,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核缺乏长期和有效的第三者监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高新 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 ,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 ,形成数据网络。 评估委员会的权力是有限的 ,它的成果是对投标书进行评估和向业主提交评估报告和意见 ,具体的中标单位是由项目的根本利益方 -业主或政府的全权委托人确认中标单位和委托合同。因此 ,从另一种意义上而言 ,评标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委员会 ,受业主委托 ,但并不代表业主利益。 3.2 适合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和投资结构都将发生一定变化 ,这是由建筑市场全球化和政府投资民营化的趋势所决定的。结合现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和投资结构 ,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提出如下建议 : 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批准制度为招标登记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受政府委托经营项目 ,项目的实施是否合法性 ,是否取得经济效益 ,是否实现政府的投资意图 ,都由项目法人这个政府的代理人来承担。招标管理机构在得知项目即将实施后应当主动对该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而不是批准或不批准项目法人开始招标交易。政府投资项目何时交易与如何交易应该由政府专门投资管理部门决定 ,而不是招标管理机构。 政府招标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由竞争的建筑业市场中的角色应该是一个裁判员和服务员。作为裁判员首先他应该制订一系列游戏规则 ,规定各交易主体在游戏中扮演的角色 ,并给定他们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还要规定如果有人破坏规则或不按照秩序交易将会受到何种惩罚。 加大项目法人对项目交易的控制力度 ,提高项目法人制度实施的效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准备工作 ,我国通常是委托第三方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来负责完成 ,缺少 业主的参与和控制。应该由一个业主领导的招标小组来实施。这个小组的成员不一定是业主成员 ,可以聘请大量的专家 ,但是最终的决策权仍然由业主控制。不需要委托固定的代理机构 ,可以同时向多家咨询公司进行咨询 ,在集思广益后由业主决策。当然这种游戏规则中业主负有完全的负责。 加强评标委员会对发包人业主的监督功能。招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 ,选择的中标人必须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位潜在中标人中的第一名。尽管又规定了业主可以否定所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位潜在中标人 ,但是业主的选择余地仍然很窄 ,即要么选第一名 ,要么重 新招标。当业主对此次招标结果不满意时 ,他只能就此项目再来招标。这样做是要付出代价的 ,如招标费用、订约责任、形象和信誉的损失等等。由此可见 ,中标人的决定权在评标委员会手中 ,定谁是第一 ,谁就中标。当然为了制约他 ,业主保留了代价不菲的最终否决权。 结语 : 一个项目建设能否成功 ,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发包模式的选择。全过程代理的发包模式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 ,还有待于工程实践的检验并逐步完善 ,全过程代理发包的招标、投标、评标如何科学进行 ,需进一步 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