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的来龙去脉.doc
围标的来龙去脉 核心提示: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围标现象成为可能。 何谓围标 所谓围标,是指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施工企业的名 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人、评标专家往往被引诱成为“围标集体”中的一员,甚至发展到投标监督人。围标分不完全围标与完全围标两种。不完全围标即同一个投标者以两个以上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投标同一工程项目,但同时也存在两个以上真正竞标者。而完全围标,即对同一个标的,表面上是多个不问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实则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该工程不管评标结果如何,最后真正中标者为同一个承包商。围标往往与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挂靠行为联系在一起,在建筑企业改制初期,产权关系比较混乱,挂靠现象 更加严重。 围标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围标人根据网上招标公告,有选择地确定投标的项目。然后围标人就去寻找陪标人,围标人与陪标人达成合作协议。陪标人会在围标人的授意下以一般投标人的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并和围标人共同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共同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以合理、合法的程序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给予陪标人全部投标费用补偿以及一定的合作报酬。 围标的性质 围标的实质,是特定的投标人“利诱”或“胁迫”其他投标人共同对招标人拟建项目进行“攻围”,通过非法夺标,最终“中标”人给付其他围标人一定酬金。 围标的行为方式:其一,利诱、胁迫他人放弃竞标或按其同意的条件竞标;其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一气,共同以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方法围标;其三,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名为多家投标,实则是一家。 围标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围标行为的隐蔽性,即表面上各个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只是幕后的操纵者,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很难掌握确切的证据,确认围标的存在。如泰州市某高校行政办公楼围标案,历时三年多才审结,据当事人事后透露,每次参加投标,几家公司都由一家轮 到“坐庄”的公司作牵头单位,此次投标“庄家”的失误就在于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地方太多,也没有想到会做笔迹鉴定,要不然,没有证据,无从查起。 其次,围标行为的欺骗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行为欺骗了业主、评标委员会,浪费了评标专家们的劳动。 再次,围标行为的危害性表现在,其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相违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程序。 围标的风险 围标是一违法行为,在围标过程中或围标后存在被惩处的风险,围标活动全过程伴随有罚款风险或被驱逐出 公路市场的风险。 围标本身是一个多方参与合作的过程,每一方都会依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参与围标的企业各方之间的合作是极不稳定的,围标过程存在一定的合作背叛风险。围标不中标的风险。一是出现多家投标人围标,导致不中标。二是出现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导致不中标。三是围标行为被发现导致不中标。 围标预期收益 工程利润的大小与围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利润越可观,围标行为越激烈;惩罚力度的大小同样影响着围标的发生,当惩罚损失超过围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人会选择退出 围标;当围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的欲望很强烈;参与围标的人数与总投标人数的比例越高,越易中标,特别当所有投标人均成为围标集团成员时,围标人中标的概率等于 1,则一切的评标程序、规则、内容均告失效,招标流于形式;不管是围标人数的增加,还是权钱交易费用的提高,围标费用的投入均加大,从而导致围标预期收益下降,围标发生概率下降。 围标行为的博弈 目前,建筑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制度,由于传统的影响,在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往往注重企业资质,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同时,民营施工企业整体势 力较弱,国有施工企业改制尚在进行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企业产权不清。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提高中标率,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在改制中的国有施工企业因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也乐意出让其资质,从而使围标行为越来越猖獗。下面就围标行为做简单的经济学分析。 投标方相互串通进行围标的博弈模型。围标的过程涉及方方面面,有诸多环节,其主要动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始作俑者为围标的组织者,在其经济利益的引诱或胁迫下,围标集体就产生了。这里假设参与围标者均是理性的、追求利益 最大化、无道德观念的经济人;假设围标集体有 n 个成员, n>2,其中一个是围标活动的组织者,用 h 表示,其他是围标活动的参与者,记 i(其中: i=1,2, ..., n 一 1);该工程围标成功后所得到的总利润为 U,围标组织 h 得到的收入为 Uh,则每个合伙人围标收入为 (U-Uh)/ (n--1); p 为围标集体认为围标行为不被成功查处的概率, 1 一 p 为围标被查处的概率; F 为围标组织者查处受惩罚的损失, fi 为围标参与者查处受惩罚的损失,盛宇明 [3]采用力度系数概念来把非经济的惩罚定量化,其表达式为:惩罚损失 =罚款 +处分、刑事责任等的 量×力度系数;围标组织者的收益期望值为 Rh,第 i 个投标人的收益期望值为 Ri。因此可以建立博弈的标准式如图 1 所示。围标的经济分析。在上述博弈中,如果博弈的人数为 n,恰好是人人都不可或缺的,否则不能使围标行为得逞,则博弈的结果有两个 Nash 均衡,即 (合作,合作 )和 (不合作,不合作 )。如果参与者的人数 n 是大于合谋的最小规模人数,即在集 .体中缺少几个人,并不影响腐败合谋的进行,模型中采取策略 (合作,不合作 ),围标组织者的收益期望值为尺。反过来,如果合伙人 i 企图撇开围标组织者同集体其他成员进行合谋,而围标组织者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合伙人 i 的活动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在 (不合作,合作 )策略中,合伙人 i 的取值可能是 0,也可能是一个小于 R的值,甚至是负数 (即被查处 ),这里暂且记为 Ri。通过相对优势策略对比,可以得到:当且仅当 Rh>O, Ri>0 时,占优 Nash 均衡策略为 (合作,合作 )。 围标组织者 h 的 经 济 分 析 围 标 组 织 者 h 的 收 益 期 望 值 为 :Rh=pUh+(1-p)(Uh-F)=Uh-F(1-p)(1) 围标组织者 h 选择合作的效用为以一目 1-#),当非法的收入大干被查处受罚的收入损失时,组织者才会实施围标行为;当受惩罚的力度 F 小于非法收入 Uh 时,即便被查处的概率 (1 一 p)很大,组织者还是值得去进行非法活动,所以他选择围标。 参与围标的投标人 i 的经济分析 参与围标的投标人 i 的收益期望值为: Ri=( U-Uh)÷( n-1) p+[( U-Uh)÷(n-1)-fi]( 1-p) =( U-Uh)÷ (n-1)-fi(1-p)(2) 对参与者而言,合作比不合作能获得更多的效用,因为参与者选择合作的效用为 [( U-Uh)÷ (n-1)-fi]( 1-p),当非法的收入大于被查处受罚的收入损失时,参与者才会选择合作;当受惩罚的力度 fi 小于非法收入( U-Uh)÷ (n-1)时,即便被查处的概率 (1 一 p)很大,参与者还是选择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围标集体往往采用轮流“坐庄”的办法,这次作“闲家”,下次就可能当“庄家”,所以他选择合作围标。 (作者系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本文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