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供水工程BOT项目监理实践与体会.doc
我国首例供水工程 BOT 项目监理实践与体会 监理工作实施 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三个承包商 C.B、 OTV、 SADE 公司各自在现场由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的现场班子控制各自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同时他们分别招聘懂英语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对分包商的现场质量控制的管理工程师,并且是分两班 24 小时在岗进行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工序验收签认工作,重要工序均由承包商的技术人员亲自检查并签字,承包商的技术及质控人员也每天在工地上巡视。 项目公司和监理 ( 1)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聘于项目公司,在工程现场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可以对承包商 、分包商及承包商聘请的现场质量管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也有权对承包商的施工文件、各项施工记录进行抽查,但不能直接向承包商发任何指令。对承包商及施工现场发指令的均由项目公司根据我们对现场违规施工或不符合施工图纸、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意见或建议向承包商直接发出,同时也抄送给我们。 ( 2)按照中国的建设法规,当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合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写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字,同时写明业主的授权范围。而在本 BOT 项目中,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定的“建设与安装合同”中从未提及 “监理”二字,开始很不理解,后来经过一段工作的沟通与磨合,我们才有了清楚的了解。 ( 3)项目公司实际上与我国的监理公司的作用等同,他不是业主,而仅仅是业主的代表。他们将致远监理公司称作独立技术顾问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序验收,在审查施工图等项工作中还是以致远监理公司为主。此外,项目公司与承包商或与成都市政府发生技术方面的争议时,项目公司往往让我们去出面从技术角度找出论证,做出解释或从中协调。 从两年来的实际工作证明,项目公司主要起到工程进度和工程支付与内外协调作用,而致远监理公司主要起到 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 承包商对我们现场监理工程师说:“我们只接受你们的检查(因为你们代表项目公司)其他人检查不接受。” 国内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上级领导经常到工地来检查指导工作,这是习以为常的事,质量监督部门不仅要检查还要对重要工序进行验收签字。本工程开始,监理工程师也多次向项目公司提出中国的习惯做法,但当项目公司向承包商交待时,立即遭到承包商的拒绝,并表示项目公司仅与承包商有合同关系,其他人无权检查甚至拒绝成都质量监督站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承包商对我们现场监理工程师说:“我们只接受你们的检查(因 为你们代表项目公司)其他人检查不接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时关于施工措施有分歧,我们反映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直接对我们讲,“不要管它,出了质量问题由他负责”。确实是这样:砂滤地 ——— 清水池 DN2400 管道上有一个伸缩节虽然也进行了安装验收,我们提出应做水压试验后才可还土做上部工程,但承包商不接受,项目公司也不坚持,当通水时有漏水现象,结果承包商将上部已完成的钢筋混凝土管沟中装完的管道拆除,同时将管沟砸掉后挖出重新修复;配水井 —— 预沉池、沉淀池之间共 10 个伸缩节发现有漏水后,自己主动全部挖出后修复。我们深感 国外承包商在工程质量方面确是认真和一丝不苟的,只要质量不合格都能主动返工修复。香港为本工程贷款银行聘请的顾问公司来工地检查工程时,对我们说,国外承包商在工程质量方面不会马虎,为了他们公司的信誉决不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是可以放心的。 因此今后代表政府的质量监督部站,如何行使职权是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加入 WTO 后,国外独资工程或国外承包商承担的工程项目,我们的政策和法规如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会出现很多矛盾甚至出现尴尬局面。 图纸规格数量、断面位置、图纸表示方法都由承包商的技术人员确定,设计院 已变为从属地位。 多年来设计院在工程建设中是独立的一方,是协助国家对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标准起到控制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非同寻常,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必求方。 但在BOT 项目中,当项目公司与成都市政府审查批准本工程的初步设计后,承包商以被批准的初步设计寻找设计院绘制施工图,施工图被项目公司和成都市政府批准后则可做为施工的依据。设计院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商仅起绘图的作用。图纸规格数量、断面位置、图纸表示方法都由承包商的技术人员确定,设计院已变为从属地位。 开始时我们仍习惯于国内的做法,多次强 调如验槽应邀请设计院代表参加,设计变更应由设计院出示证明文件等等。项目公司多次向我们解释,承包商有权代表设计院。我们仔细翻阅项目公司与承包商间的“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发现他们之间有约定“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雇主的指定人身份行事的独立技术顾问连同雇主对项目设施之设计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而对于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质量,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商须独自对设施及其任何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另外,在建筑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文件中明确指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由建筑承包商负责;由业主提供的设计变更,由业主自行管理,相关建筑承包商成员仅负责执行。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对承包商的制约,我们再以对待国内承包商的想法和做法对待国外的承包商,真是有点杞人忧天之感。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代替设计院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也便习以为常了。 遵守合同和法规的观念必须养成。 合同是制约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国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对待合同的内容最关心的是合同价格及工期,但这项内容最后也是变的多,不变的少。工期可以变,造价也可以变。合同虽有 也是徒有虚名。 BOT 项目的一个“安装建设合同”正文 110 页,同时附有 20 余个附件,从项目启动到试运转完成,每个步骤都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步骤、完成日期、出图的数量、施工完成的部位、验收检验方法、各种运作表格公式等等,看起来虽繁琐,但实际运作起来可以减少很多矛盾。 工程开始,每次开会项目公司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时互不相让,各自拿出合同条款,据理力争,最后统一到对合同理解一致,争端才告结束。 项目公司与成都市政府 BOT 办公室开会时遇到争论,项目公司也是翻开“特许权协议”进行辩论,谁符合“特 许权协议”,理由充分,谁就胜利,中间没有裁判。 外国人对合同观念很强,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老老实实按合同规定办;不符合时则拒绝,超出合同范围,很难协商很难接受,或以高额索赔作为接受条件。 对法规也是如此重视。输水管道焊接口虽然按设计规定做超声波及 X 光拍片检查,但毕竟是抽取一部分,只有渗油时才可做整个焊口的检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建议增加做油渗检查,承包商不同意,问我们根据什么,我们回答是根据 GB-50268-96 规范,他们找到了规范,又问哪一条,这样来回行文三次,最后还是同意做了试验,试验结果全部 合格,双方都很满意。 遵守合同观念,遵守规范观念,实质上还是一个守法的观念。我们只有养成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才能在与外国人交往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加入 WTO 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 用科学方法解决矛盾和重大技术分歧。 按照国内的习惯做法,在工程中当发生重大技术矛盾分歧时,首先是应由设计院做出决定,如果仍不能被各方接受,则由政府主管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各方负责人大小会上讨论,不管是否能统一,最后以上级领导拍板了结。 而本工程中发生争议和矛盾的解决办法不是这样。如对阴极保护工程中电流保护密度参数,项目 公司与成都政府 BOT 办公室双方争议不得而解。因为这是政府与私营企业集团各为一方之间的矛盾,没有一个部门能承担有权威的调解作用。项目公司为了合理解决,找到国外一家顾问公司,做了评估报告,以科学数据为依据,以第三方身份出示评估结论。这种做法为日后的工程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也是当前倡导的用法治方法解决工程争议的良好做法。 正确认识自己 ,敢于参加竞争。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潮中,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以后,建筑市场对外开放已成定局,与外商竞争不可避免。因此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内外竞争已不是敢不敢的问题, 而必须“敢”字当头,知难而进,否则就难以生存。当然,这个“敢”字当头不是在空喊口号,自接受本工程以来我们分析了形势并做了精心准备的。 因为是直接与外国的业主、承包商面对面的工作,必中底数不大。开始接触时,首先感到国外承包商管理体制严谨,确实按 ISO9000 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执行,很到位而且相互间非常重视文字的交往,哪怕是一个会议通知,电话通知后马上文字通知传真给你,时间地址、会议内容、参加单位写得一清二楚。开始时我们不适应,接触一段也便适应了。这两年我们与项目公司的文件交往每年都在600 件以上。通过 交往深感外国管理是严谨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他们虽然素质高,可技术、业务水平远不如我们。我们这个班子大多数人都是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在给排水行业中具有 30~40 年的设计、施工经验,而外国人一般 20~30岁,也有些年龄 50~60 岁的人,但他们不是一直搞给排水工程的人,论经验、论技术我们是高于他们一筹,所以在工程技术方面只要我们发表了意见,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容易接受的,这更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另外我们对国内施工现状了如指掌,对国内的建设法规和规范非常熟悉,运用自如,这些是我们的长处也是优势。外国的业主代表、承包 商的技术人员年轻,多数不是专门搞给排水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他们熟悉国际上的通用法则,会用电脑,这些方面是优于我们的。试想如果我们的中青年监理工程师掌握了电脑又能精通外语与老同志紧密合作,即使是国外的承包商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与国外的监理一争高低。通过本次成都市自来水厂 B 厂 BOT 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践,使我们获得的体会就是只要靠丰富的理论知识、技术实力和敬业精神是完全可以与国外的项目公司一争高低。尽管是初步的,但也是极为宝贵的。它坚定了我们与国外项目公司竞争的信心。张书林工程概况 成都 市自来水六厂 B 厂 BOT 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境内三道堰镇原自来水公司第六水厂 A 厂东侧,为 A 厂第四期扩建工程中的一部分。 本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排水工程、输水管道工程。工程总投资 1.16 亿美元。 BOT 项目的含意 BOT 融资方式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英文 BULLD— OPERATE— TRANSFER 的简称,即“建设 —— 经营 —— 移交”。典型的 BOT 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机构)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 设施的权利,通过收取使用费用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项目形成过程 早在 1991 年成都市政府筹划对自来水六厂进行规模为 80 万 m36 万的第四期扩建工程时就苦于资金短缺,难下决心。 1994 年 4 月获悉国家正计划在国内搞第一个自来水工程 BOT 项目试点,经过市政府的不懈努力,终于在 1997 年 1 月由国家计委批复全国首例城市供水 BOT 试点,选址定在成都。 1997 年 4 月 21 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按照国际惯例刊发了一条 BOT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欢迎国外有实力、 有经验的公司参与竞争。 至 1998年 2 月 25 日投标截止日共收到五份投标书,经过一个月的评标,入围的三家是法国通用水务 —— 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马来西亚乔治亚肯特联合体及日本三菱公司,其中法国通用水务联合体以运营期 1.27 元 6m3 的低水价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第一名而中标。 1998 年 4 月 27 日开始,经过艰苦的谈判, 1998 年7 月 12 日成都市政府与法国通用水务联合体签署了中国第一个城市供水 BOT 项目协议 —— “特许权协议”。在完成了各项报批手续后“协议”在 1999 年 8 月11 日正式生效。 项目实施过程 名称的确定法国通用水务(现称威立雅集团) —— 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中标后,便成立了成都通用水务 —— 丸红供水有限公司,即是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CGE)。 成都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 1)融资、设计和建设项目设施;( 2)拥有、运营和维护净水厂及运营和维护水厂的取水设施;( 3)按第 4 条规定使用需用于项目的土地;( 4)将净水厂的净水出售给成都市政府或在购水协议下作为其指定机构的自来水公司。 成都市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1)为 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提供永久用地、施工临时用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的外部条件;( 2)检查项目公司是否按已批准的图纸和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标准;( 3)对在施工中与周围的单位或群众发生矛盾时,出面协助协调;( 4)参加工程检查及竣工验收。 项目公司的作用( 1)项目公司的含意:实际类似于英国的业主项目管理( P.M) ProjectManagement,是从组织投标、签定合同、组织承包商项目建设直到运营管理整个过程,它是业主的代表,相当于我国的监理公司。但目前我国很少有业主授权监理公司承包这样的项 目。项目公司是由若干职能机构并招聘中国懂英语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见图一)。( 2)联合体的作用:在投标时项目公司首先选定承包商作为投标的合作伙伴,由承包商分别编写投标文件。承包商由下列三个公司组成:① SADE 公司负责输水管道工程项目;② C.B公司负责取水引水、排水工程及净水厂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③ OTV 公司负责取水工程、净水厂工程的工艺项目。投标时由项目公司将选定的承包商捆绑在一起联合投标,中标后项目公司再与三个承包商( SADE、 C.B、 OTV)签定“安装建设”合同( EPC),三个承包商由 C.B 营造集团牵头并 组织编写“质量手册”报项目公司批准后分别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承包商的作用( 1)选择设计分包商:项目公司与成都市政府签定的“特许权协议”中,包括对投标书中的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准。承包商在被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院便成为完成施工图的分包商,设计院仅起绘图的作用。图纸的深度、表达方式、图幅、设计变更都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院处于承包商的从属地位,因此承包商可随时更换设计单位。但须报项目公司批准,( 2)选择确定建筑施工分包商;( 3)采购建筑材料;( 4)采购设备包括净水厂工艺设备、管道阀类、电 气仪表、自动控制等。 对分包商的选择是按批准的“质量手册”中确定的原则选择的。分包商、供货商、制造商选定后报项目公司审批后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