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质量考核办法—规章制度.doc
抄表质量考核办法 — 规章制度 近来,我局营销单位在抄表上频繁出现问题,有的故意长期不抄表、有的人为执行双月抄表、有的请人代抄等等,给我局营销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堵塞营销漏洞,严肃抄表纪律,切实提高抄表质量,根据省公司抄核收规程及营销处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重新明确抄表范围: 1、营销所:全局 315kVA 及以上大用电客户(不含县城内),并网的小水电; 2、城区用电管理所:县城内的所有高低压客户,公变台区总表以及与城郊供电营业所交叉的总表; 3、维抄队:全局所有变电站的考核表计。 二、严肃抄表例日制度 1、变电站的考核表计、并网的小水电、公变台区总表抄表例日为月末最后一天。 2、高低压结算客户执行浮动抄表法。由抄收单位结合抄表路线,根据大小月进行浮动后形成抄表例日,报用电部审核批准。抄表例日一经固定,不得随意更改,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抄收单位报用电部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3、为便于线损分析,所有专线客户、公变台区总表执行时对时抄表。城区用电管理所在抄录公变台区分表时,同时抄录公变台区总表,并进行台区线损分析。营销所次月 1 号用负控装置抄录 专线客户计费表计,与变电站考核表对比,计算并分析专线户线损情况。每月小户复核完成后的次日,城区所将台区线损情况及分析报用电部,专线户线损情况及分析每月 5 日前报用电部。 4、变电站月末抄表时间误差不得超过 2 小时。同一组人员对多个变电站轮流抄表的,每月必须按照同样的顺序进行,波动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 三、抄表中必须遵守的其他纪律: 1、对计量装置进行巡视。抄表时,必须对计量装置(计量箱、表计、CT、 PT、二次线)、进户线等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经班组汇总后,统一报用电部,由用电部统一安排处理。现场发现 窃电的,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并守候在现场进行现场保护,待通知的人员到达后,方可离开。变电站设备巡视必须同时巡视计量装置,每月巡视次数不少于 2 次。 2、对负控及远抄装置进行巡视。对安装有负控或远抄装置的,抄表时应对其进行巡视检查,并在巡视记录上做好记录,抄表结束后 2 日内,将巡视记录交相关人员处理。 3、对零度户进行原因分析说明。抄收员应对各自抄表范围内出现的零度户进行原因分析,特别是一些三相四线客户、有商业用电或动力用电的客户,应查找原因,并做好记录。抄收员汇总后,所在班组应组织进行复查。用电部、稽查室对复查 结果进行抽查。 4、对电量波动超过 50%的客户进行分析。抄收班组应对月用电量超过 1000kWh 的客户进行月电量情况分析,对电量波动超过 50%的客户应查找波动原因。属于抄收违规或过错的,落实责任人报用电部进行处理。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执行首问负责制。是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现场解决的,应予以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做好记录,抄表结束后,将问题汇总,书面报用电部,并跟踪督促解决进程。 6、变电站和维抄队必须在每月 1 日早 8: 30 以前将表码电话报给调度室,书面电度报表( OA 或纸制报表)和母线电量平衡报表以及不平衡分析 每月 4 日前报给线损专责。 四、考核 1、抄表到位率:变电站考核表、专变客户及台区总表 100%,公变低压客户 98%。无原因分析的零度户、请人代抄的客户视为抄表不到位,。由所在班组班组长进行考核,每月 5 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用电部。 变电站考核表、专变客户及台区总表每少抄 1块表计扣责任人 50元,公变低压客户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责任人 50 元;班组长未开展抄表到位率考核或考核弄虚作假的,扣班组长 200 元。 2、对于 2 个月及以上抄本无电量经查实窃电的客户,抄收责任人未谋取个人私利的,作严重失职处理,内部下岗 3 个月,谋取了个 人私利的,作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处理。 3、对未定期巡视负控及远抄装置,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造成湘潭局考核奖金的,如数考核责任人(班组)。 4、未组织对零度户进行复查的或复查无记录的,扣责任班组长 200元 /次。 5、未对电量波动超过 50%的客户进行分析或分析无记录的,扣责任班组长 100 元 /次。 6、对客户意见反馈不及时处理,造成客户投诉的,视情节扣 50 元起/次。 7、对未按照浮动抄表法制定抄表例日的,扣责任人班组长 100 元 /月,直到上报为止。对未经批准不按照抄表例日进行抄表的,扣责任人 200 元 /次。 8、变电站表码抄错的,考核责任人 50 元 /处,电度报表上报不及时的扣责任人 100 元 /次,母线电量不平衡率超过± 2%无原因分析的,考核责任人 200 元 /次。 五、奖励: 对发现客户窃电,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单相表计客户 100 元、低压三相四线客户 200 元、专变客户 500 元每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发现违章用电的,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六、本办法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