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加班细则—规章制度.doc
公司员工加班细则 — 规章制度 (一 )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1.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 (组 )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 (无管理 (组 )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 )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3)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 4 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2.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 22 (2) (二 ) 1.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 (组 )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 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三 )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 (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 )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 34%,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 (1.34÷ 8 小时 ) (2)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二款办理。(四 ) 1. 2.以上三班或二班的工作,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得酌留一二员工看守,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3.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以 8 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 30 分钟 (夜点亦同 ),即等于加班时 间,不得藉任何理由4.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五 ) 1. 2.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六 )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三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 15 人时应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 班。3.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 12小时,全月不超过 46小时为原则。(七 )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 (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 )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 (注明加班请假字样 ),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八 )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九 ) (十 )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十一 )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