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doc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 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 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 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 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 2%;工程合同价 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 阶段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 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 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 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 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 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 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从保证金中支付;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 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时,应向区建设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承诺指定银行,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区建设等部门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 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七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接到退还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如未发生欠薪投诉,一般监控企业 3 个月、重点监控企业 6 个月后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 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三条 外地来 .......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凭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