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办法—规章制度.doc
省法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办法 — 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宣传部闽委组 [2001]1 号《关于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省法院机关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队伍的政治理论素质,结合省法院中层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意义 加强领导干部和全院干警的理论学习,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必然要求。对政治理论学习进行考核,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和机关干警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使机关干警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掌握和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加强机关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促进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领导和督促,为 干部的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提供依据。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既要考核干警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又要看其联系实际,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科学合理原则。根据不同层次干警的特点,确定具体考核方案,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科学准确地评价干警的理论学习情况。 3、考用结合原则。把理论学习考核的结果与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为院机关各部 门及全体干警。 2、考核的范围为各种形式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教育培训。包括党校培训、机关统一安排的集中学习、各部门学习、个人自学等学习活动。 四、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一)、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1、是否按照党组和机关党委会的要求,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2、在组织本部门的理论学习中,是否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讲评; 3、是否做到时间、人员、组织、内容、效果五落实; 4、是否做到有学习考勤、讨论发言、学习笔记等学习活动记录; 5、是否能够处理好工学矛盾 ,把学习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6、是否积极完成院里下达的理论学习调训任务; 7、是否符合本院关于政治理论学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对个人的考核内容 1、理论学习的态度 ①是否积极参加本院、本部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中教育培训; ②是否遵守干部脱产培训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 ③是否具有较强的学习自觉性,做到有自学计划、学习记录、读书笔记或学习心得体会,并按要求进行学习自查或小结。处级干部每年做读书笔记不少于2万字;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每年做读书笔记不少于1万字 。每位干警每年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质量的学习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 2、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①是否较好地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及其他重要论述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 ②是否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应具备的政治理论知识。 3、运用理论指导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情况 ①能否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②是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对处级领导干部还要考察是否在学习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及其对本部门理论学习的组织领导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主要采取各部门和个人自查、自评与组织抽查、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自查自评 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和小结,自查自评和小结材料保存在本部门以备检查。 2、组织检查 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按照确定的考核 内容及有关要求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学习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抽查、听取汇报、找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工作记录等方式进行。在检查中,为了进一步了解干警个人的学习效果,必要时可由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进行专项的学习测试。 3、组织考核 每半年由机关党委会、政治部对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学习的考核;年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评对理论学习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各部门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中要专门对理论学习情况做专方面的总结。同时,把理论学习考核与干部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述职要“述学”、民主评议要“ 评学”、干部考核要“考学”,并由各部门对本部门每个干警的学习情况作出鉴定报送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 机关党委会、政治部的理论学习考核互相交叉进行。机关党委会由政治部负责,政治部由机关党委会负责。 对于脱产学习的考核,凡脱产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学习的,学习结束时,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做出书面鉴定,归入个人档案。 对于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警对所规定必读书目研读情况、以及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情况,并记入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对处级干部理论学习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或测试。 4、理论 学习考核等次的评定及标准 对各部门和个人理论学习的情况和等次,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进行评定。其中,各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的等次由公务员考评小组进行评定;其他干警的等次由各部门自行评定。各部门及个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做得好的为优秀;做得一般的为合格;做得不好的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各部门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中层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本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个人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评定公务员等次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 理论学习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晋升职级和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理论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不予晋升职级或选拔任用。 3、建立干警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将干警脱产学习、在职自学情况、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等及时记入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 七、关于职工的理论学习 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的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并适时进行检查,使他们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八、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