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旅游开发合同书.doc
XX县 XX旅游开发合同书 — 甲方: XX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乙方:贵州 XX 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特有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等旅游资源,将芙蓉江流域 XX 旅游景点以二十年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公开招商。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芙蓉江流域XX 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开发: A、芙蓉江流域鱼塘沙阡以下至 XX 镇 XX 与 XX 县交界处约 12 公里河段:开发游轮观光、漂流等。 B、芙蓉江支流三江大桥以下至芙蓉江入口约 12 公里 XX 漂流河段:开发 XX 漂流等。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区特许经营权为: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 乙方对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聘请有资 质的单位编制《 XX 旅游规划》和《 XX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 乙方在完成项目规划、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的审批手续时,甲方按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乙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实施。项目开发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二十年。 第八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合作开发,或将旅游产业的部分非主要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经营。 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能将旅游开发区的主要开发项目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九条 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甲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乙方在进行项目的开发及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相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该区域内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1 年内负责完成 XX— XX 的公路主干道的扩建和硬化。乙方在使用该道路时有自行维修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用电负荷协调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 景区,乙方根据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条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开通景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通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 XX 修建性详规》,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建设计划投资, 2009 年 4 月底完成投资人民币1000 万元, 2009 至 2012 年底完成工程投资人民民币 2000 万元。乙方应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落实情况于当年报甲方备案。 第十六条 乙方应做好旅游开发区的保护、周边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 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景区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 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不得通过内部核算价差形式将应交纳的税收转移。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招商。 1、未按本合同第八条时间开发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所定的金额投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 2、 违反经甲方批准的《 XX 修建性详规》进行开发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景区主要开发项目出让的。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合同时,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此期间的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年限届满,若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应于经营年限届满前 6 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若乙方未提出顺延申请,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向甲方缴纳资源转 让管理费,其转让管理费按漂流收入的 6%提取。 1、其票据由甲方委托县旅游事业局统一监制,乙方不得私自印制票据,其票据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2、其资源转让管理费从漂流营业一年后开始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的《 XX 旅游规划》、《 XX 修建性详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X 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贵州 XX 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