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doc
房屋建筑 抗震加固 工程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CH-01-0802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 制定 - 1- 发包人 (全称) : 承包人 (全称)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 本工程抗震加固 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1.工 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房屋鉴定报告 文号 : 1.4 承包范围:根据 经审查确认的 抗震加固设计 施工 图纸 明确的工程范围 。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 总日历天数 天 (合理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 或发包人 认可 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时间 为准。 3.质量标准 按 抗震加固施工质量 标准 及相关技术标准 验收,质量 合格。 4.合同价款 合同 金额(大写) 元 (人民币) ¥: 元 5.发包人工作 5.1 开工前 日 内, 向承包人提供 需加固的建筑物 原建筑结构 竣 工图 份, 经 审查 确认的抗震加固施工图 份。清除影响施 - 2- 工的障碍物,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接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 完毕 施工 依法 所 需 的 证件 、批件。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 ,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 5.2 指派 为发 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负责 履行 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 办理 变更、签证 、 验收 等 事宜 , 接收承包人送达的结算、竣工资料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 5.3 委托 监理人 对本加固工程 进行工程监理,监理 人 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 其职责、监理内容、授予的权限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于开工前 日内, 将 监理 合同副本交承包人 份。 5.4 委托 造价咨询人 对本加固工程 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其职责、授予的权限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于开工前 日内,将造价咨询合同副本交承包人 份。 5.5 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承包人工作 6.1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 技术 交底, 并经双方确认。承包人 应根据加固施工图 拟定施工方案交发包人 签字 同意 后方可施工 。 6.2 指派 为该工程项目 经理 (注册建造师) ,代表承包人负责 履行 合同。 严格按 施工 图组织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办理 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6.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 施工噪音及 环境保护 等管理 规定。 6.4 遵守 现行 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的设 - 3- 备管线、树木 、绿地 等,使其 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 6.5 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物和各种设备管线。 双方认可的 局部拆除,应符合对原房屋 建筑 结构的保护要求。 6.6 工程竣工未 正式 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 现场的一切设施和 加固 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7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6.8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为 本 合同 工程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7.工期 7.1 发包人 因特殊原因 要求 承包人 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支付承包人因赶工 期 采取的费用 ,按每提前 1 天 支付 元。 7.2 因变更设计和工程量增加 ,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 1 周内累计停工 8 小时, 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7.3 因承包人 原因影响工期, 工期不顺延。 8.安全 施工 8.1 发包人 对其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及其 费用。 8.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 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 相关法规, 严格 - 4-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 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 的 安 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及其 费用 。 8.3 承包人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分包 9.1 本工程 如 需要 专业 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9.2 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分包合同中说 明。 10.材料供应 10.1 发包人供应材料。 发包人供应 的 材料(见附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 ), 应 向承包人 提供产 品 合格证书 , 并按规定复检, 对其质量负责, 按 约定的 时 间 供应到现场。约定由承包人提货的,发包人应将 提货手续移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运输费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因 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经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的 ,发包人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2 承包人采购材料。 - 5-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 的,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 负责 采购、 运输和保管,并 向 发包人 提交 采购 材料 的质量证明文件,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 发 包人应查验产品合格证书 ,对存在疑问的可以委托 抽检 。抽检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抽检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在本加固工程中使用。 10.3 对拆除材料的回收、利用,双方约定: 。 11.变更 11.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 应在变更提出前 48 小时 书面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按变更执行 。 由于变更, 引起 承包人返工 ,以及 造成 相应损失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 相应顺延,追加合同价款。 11.2 承包人提出变更。承包人 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 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 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双方协商分享。 11.3 变更签证。 如发生 变更 事项 双方均应在 48 小时内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变更签证作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依据。 若发包人在48 小时内未办理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 48 小时内不办理,视为不 调整工程 价款,工期不顺延。 12.工程验收 12.1 隐蔽和分部位验收。承包人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分部位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发包 - 6- 人 应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方 可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组织 验收。 12.2 延期或 复验。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发包人未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 视 为 发包人 己经 验收 合格 。 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 复验程序 复验。若复验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停工费用,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和返工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工期不顺延。 12.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工程验收不合格, 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2.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 组织竣工 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的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 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若发包人 不能 在 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 在 24 小时内 通知承包人, 延期 验收 不能超过 72 小时 。 如 72 小时内仍不能组织验收, 应视为 发包人 已验收, 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现场看管费用。 13.工程价款 支付 及结算 13.1 本 工程按 照《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计 价。 13.2 双方约定 合同价款 按以下 因素 调整 : □工程量的增减 ; □工程变更; □ 材料价格上涨超过合同价款中材料单价的 %以上时,双方约定需调价的材料有: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7- □其他调整因素。 13.3 工程价款拨付 ( 1) 预付款: 本合同 生效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预付工程 价款金额 元, 或 按 合同价款总额的: %预付 。 ( 2) 进度款拨付: 承包人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 提供当月已完工 程量报告一式四份,发包人 7个日历天内复 核批准,并于次月 10 日前按已完工程确认的工程款的 %拨付 工程进度款,并按比例扣回预付款。 13.4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请 工程竣工验收 时 , 应同时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 竣工 结算书。 发包人 自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 日 内 复 核完毕,到期未提出异 议,视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的工程价款,按此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款拨付至工程总价的 %,余 下的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为 年,从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 30 个日历天退还承包人 质保金。 14.竣工退 场 14.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 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 人检验合格为止。 清 理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 14.3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违约责任 - 8- 15.1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发包人应 补偿承包人因停工、窝 工 等 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 1 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元。 15.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 1 天 , 按 银行 同期 贷款利率 向承包人 支付 应付 工程款的 利息。 15.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 1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15.4 发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 要求承包人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 ,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15.5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 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 。 15.6 未办理 竣工 验收手续,发包人擅自动用, 视为 发包人已验收 合格 。 15.7 合同一经签订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6.索赔 16.1 承包 人 索赔。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 约定提供 施工 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约 定向发包人索赔 。若承包人未能按下列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书,将失去索赔权利。 (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 2) 索赔事件发生后 7 日 内,向发包人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书 ; ( 3) 在发出索赔意向 书 后 7 日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全部 详细 - 9- 的索赔资料和金 额; ( 4)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7 日 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 7 日 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 5) 双方协议 同意(采用 /不采用)一揽子索赔。若采用一览子索赔,其 索赔意向 及全部 详细索赔资料和金额 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 14 天提出。 16.2 发包人索赔。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 16.1 的约定相同。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7.争议 本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的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 1)提交 仲裁委员会 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其它 ( 1) ( 2) ( 3) - 10- ( 4) ( 5) ( 6) ( 7) 19.附则 19.1 本工程如需保修,双方另行约定 。 19.2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9.3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9.4 合同订立地点: 19.5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19.6 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9.7 附件 (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 2)工程项目一览表 ( 3)工程预算书 ( 4)发包人提供货物清单 ( 5)会议纪要 ( 6)设计变更 - 11- ( 7)其他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所: 地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12- 附表: 发包 人供应材料 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 格 型 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 应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