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党政司法.doc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 — 党政司法 一、立法理由及其评析 对于《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听证程序之外,立法者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只是在该法中设计了“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一法律文本的逻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听证程序之所以没有行政拘留的位置,其原因就在于该条例为行政拘留设计了暂缓执行制度的结论。 应当承认,立法者的立法理由具有合理性成份。因为,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暂缓执行制度的确立,使得行政拘留的立即执行力受到了暂时的阻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合法性的质疑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澄清,即便是错误的拘留决定在裁决结果作出之前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势必会导致听证与暂缓执行的双重救济,从而影响行政效率,破坏行政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行政效 率属于行政权力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导向为此提供了有力佐证。行政权作为管理或者服务社会的权力,其承担的职能往往是排解社会的紧急状态以及为社会主体提供及时的服务,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从稳定社会秩序角度出发迅及作出反映。从这一层面上讲,学者们所倡导的“无效率即无行政”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当然,任何一种权力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又不是单一的,而应当是一种多元化的价值体系。如果在追求一种价值的同时置另一种价值于不顾,那么此种法律制度必将陷入价值上的“死胡同”而无法自拨。因此,行政权力在 追求自己的主体性价值的同时,应当适时兼顾其它价值目标。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行政不仅需要有效率,即政策所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够迅速地实现,同时,行政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法中合理地考虑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行政效率一旦被绝对化,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许就成为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然而,将效率作为行政权行使的优先价值目标是否意味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适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换言之,对行政权而言,效率是否永远优先,公平是否就应当处于“兼顾”的地位?由于行政权力所针对 的对象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它既可能涉及财产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