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案件—党政司法.doc
劳务派遣关系案件 — 党政司法 徐延格自 1994 年底加入肯德基到 2005 年 10 月,一直在肯德基仓储部门工作。 2004 年 5 月 20 日,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仍然在肯德基工作。 2005 年 10 月12 日,肯德基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公司。 10 月 12 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关系。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 11 年,应当是肯德基的员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当按 11 年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肯德基认为徐延格是时代桥公司派遣的员工,与肯德基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 无奈 之下,徐延格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2006 年 1 月 17 日,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徐延格和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驳回徐延格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 专家点评 焦点一:谁是派遣员工的真正雇主? 徐延格在肯德基工作,却与后者没有劳动关系;派遣他的劳务公司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却对他的被辞退不负责任。这让徐延格 感到很无奈。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而如果把劳务公司告上法庭,劳务公司也许会辩称作出辞退决定的不是自己,而是用工单位。即使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没有到期,劳务公司也只有解除劳务合同,因为劳务公司给签约员工发工资,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将劳务费(包含给劳务公司的中介费、管理费等)划到劳务公司的前提之下。其特征和实质是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分离。徐延格一案的症结与败诉根源就在于此。 无奈的背后,其实是当时劳动法规不完善,被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并无相应规定,一 些用工单位借此降低成本,规避责任;而劳务公司既不承担风险,又获得了利润,发生劳动争议,受损害的只能是劳动者。肯德基之所以能够在仲裁环节逃避责任,是因为与徐延格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它,徐延格真正的雇主应当是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焦点二:徐延格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可以的话应该由谁支付? 首先, 2004 年 5 月 20 日之前,徐延格与肯德基存在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