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党政司法.doc
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 — 党政司法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群体。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一目标实属不易,它需要审时度势,需要对法院工作的总体把握,需要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深入分析,更需要对法治的全面理解和对依法治国方略 的不懈追求。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似乎更难。当我们从提出这一目标本身所包含的智慧、勇气、理性和胆略的惊喜中走出来时,蓦然发现,问题还是那些问题,队伍还是那支队伍。于是,困惑和疑虑便油然而生,法官队伍职业化符合民族地区法院的实际吗?民族地区法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有哪些?其途径又如何 ......这些问题有的是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目标提出时便已存在,有的则与推进的过程相伴相生。本文拟就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和对策略作探析。 一、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 法官队伍 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我们全方位地考量,做细致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特别是民族地区法院,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民族风俗、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遇到的情况相当复杂,面临的困难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难点之一:民族地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大的方面看,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族地区法官素质更是如此。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 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钱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 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 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高期望与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提升速度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具体就湘西州法官队伍的现状看,其人员构成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从党政机关调进;二是从部队转业干部中安排;三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四是从高等院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