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oc
总监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介绍 2007 年 11 月 3 日,根据工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所属的机电班按位于深圳市某工程项目部的安排拆卸工地 3 号塔吊。上午 7 时许,由该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张 XX 组织拆卸作业负责人李 X 甲、当天带班班长李 X 乙和拆卸作业人员刘 X 甲、蒋 XX 等相关人员,在开完塔式起重机拆卸安全技术交底会后,由李 X 乙在现场安排拆卸作业。下午 4 时 51 分,在拆卸第 7 个标准节的过程中,因刘 X 甲违规操作爬升架下降,致使南侧爬爪处于非正常位置,倾斜的爬爪与标准节产生卡碰,爬爪前端恰好挤压在踏步上部外侧,形成不稳定支点。此时,操作液压系统的蒋 XX 未注意到液压表处于非正常值,继续操作,致使塔吊上部结构负荷集中在支点处,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塔台下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产生巨大冲击,致使驾驶室脱落,在驾驶室内操作的江 XX 随驾驶室坠落地面死亡。在平台上的蒋 XX、刘 X 乙随平台坠落死亡,在平台上的刘 X 甲等其他 7 人因抓住塔台边沿未坠地,但由于强烈震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4.6万元。 事发时,拆卸塔台作业负责人李 X 甲在其它工地现场,当天带班班长李 X 乙未请假即外出购买拆卸螺丝用的扳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张 XX 在工地其它地方,现场生产负责人刘 X 丙 外出办事,项目经理郭 XX 在公司开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尹 XX 在工地其它地方检查工作,均未在拆卸现场。 另外,上述操作工人全部属于无证操作。张 XX 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技术交底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尹 XX在塔吊拆卸前虽对某建筑公司报送来的 10个操作工人的证件进行了查看,但在具体拆卸时未进行人证核对,导致被掉包,任凭没有操作证件的工人实施高危险性工作,同时也未指派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检察院公诉意见和法院判决 2008 年 3 月 10 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4 条规定追究刘 X 甲 、李 X 甲、李 X 乙、张 XX 和尹 XX 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 X 甲在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有资格要求的高空危险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李 X 甲、李 X 乙作为塔吊拆卸工作主要的现场负责人员,未按照制度要求在拆卸现场组织、指挥,造成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