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doc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故此部分内容均按新标准给予说明(以下涉及 GB50300-2001标准的均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 3.03 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 5)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新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增加了检验批、子分部和子单位。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一、最终质量检验和试验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检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 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观感 质量验收,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最终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和整理原材料、构件、零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验收材料,各种材料的试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记录,其他的施工记录等。 二、技术资料的整理 技术资料,特别是永久性技术资料,是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施工情况的重要记录。因此,技术资料的整理要 符合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必须做到准确、齐全,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时的需要,其主要内容有: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 5.技术变更核定单; 6.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7.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8.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9.试验、检验报告; lO.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11.竣工图; 12.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1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请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证。 三、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 我国国家标准 GB/ T19000 中“缺陷”的含义是:“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 .要注意区别“缺陷”和“不合格”两个术语的含义。不合格是指未满足要求,该“要求”是指“明示的、习惯上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要求”,当然,也应包括“与期望或规定的用途有关的要求”。而“缺陷”是指未满足其中特定的(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例如, 安全 I 生有关的要求。它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不合格”,困涉及产品责任称之为“缺陷”。 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可采用的处理方案: 1.修补处理 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的,可以做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经修补处理后,不影响其使用及外观要求。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 重大影响。